1、夫妻离婚前共有的房产,离婚后约定将房产转为个人独有的,应按规定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2、夫妻结婚前个人独有的房产,婚后约定转为夫妻共有的或属于一人所有,应按规定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一、离婚房屋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夫妻约定房屋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归属约定书;
5、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五年内:契税:建筑面积小于90米1%;建筑面积90-140米以下1.5%;二套3%
营业税:5.55%
个税:1%
续费用:建筑面积*6
工本费:居住80元/非居住550元
公证费:2% 夫妻1%
五年外:契税:建筑面积小于90米1%;建筑面积90-140米以下1.5%;二套3%
营业税:建筑面积140米及以上(评估-原值)5.55%
个税:二套及以上1%
手续费:建筑面积*6
工本费:居住80元/非居住550元
公证费:2% 夫妻1%
鹿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上陡门七组团22号鹿城建设大楼
0577-88324532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561号建设大楼
0577-8998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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