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资讯 社保 办事指南 车主关注 旅游 交通 教育 专业 办理指南

温州大学

[切换城市]
温州站> 温州教育> 温州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信息

温州医科大学

英文名:Wenzhou Medical University 简称:“温医大”,“WMU” 所在地:温州 院校代码:10343 类型:理科类/医药类/考研院校

省属普通高职省部共建大学111计划
  • 温州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招生计划(浙江省)2020-01-07
详情
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省外招生计划2020-01-08
详情
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9-05-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 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教务处、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第十七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类、眼视光技术、护理等医学类专业,以及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浙江省部分县(市、区)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学校设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应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
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20-06-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 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教务处、纪检监察等有关组织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五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新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组内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江苏省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即5合格)。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仍相同,则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报考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第十九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放射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类、眼视光技术、护理等医学类专业,以及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浙江省部分县(市、区)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学校设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应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
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7-05-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改用“温州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成为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纪检监察、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除浙江省、上海市),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报考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
温州医科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8-05-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改用“温州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纪检监察、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除浙江省、上海市),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护理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
温州医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08-0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温州医学院(国标代码为10343),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第四条 学校现设茶山校区、学院路校区、绣山校区。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绣山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横渎东路3号。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组织和完成本专科学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监督电话:0577-86689702。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计划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九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各专业投档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三至第六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第十条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第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100分以上。第十三条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除护理专科专业只招女生外,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第十五条对录取的新生全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并实施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第十八条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第十九条录取结果通过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温州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1、招生网址:http://www.wzmc.net/zhaosheng2、招生咨询电话:0577-866898853、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4、e-mail地址:zsb@wzmc.net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第二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详情
详细地址
  • 详细地址:
    温州茶山高教园区 
  • 电话:
    %u0030%u0035%u0037%u0037-%u0038%u0036%u0036%u0038%u0039%u0038%u0038%u0035,%u0038%u0036%u0036%u0038%u0032%u0030%u0030%u0030
  • 邮编:
    325035
相关推荐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招生简章 新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简章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招生简章
相关专题
[查看更多]
其他地区 热门标签 常见问题

本文内容和图片部分来自网络公开信息,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著作权请速与我们联系 (在线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或给我们发邮件(1078189145@qq.com)), 我们承诺核实后工作时间1小时内删除;2、本文内容、观点以及数据是根据网站大数据算法得来,仅代表本站观点,我们不保证其绝对真实和数据可靠,仅做参考,勿引用做其他用途, 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站概不承担。3、本文排序、排版、内容组成、设计的知识产权(版权)为城帮网city12580.com所有;转载、引用本文数据内容、排序结果请注明来源“城帮网”, 且要有来源链接指向本文。全文转发或抓取、抄袭本文内容,我们将提起法律诉讼保障本网站权益。